上市公司子公司被指不符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要求,证监局交易所连续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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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宏泽”,002836.SZ)主营业务为包装印刷,因其子公司被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要求,连续收到广东证监局和深圳交易所的警示函和监管函。
7月1日,新宏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公告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2022年处置子公司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产生的处置对价、股息红利等应调整计入所得税相关的收入总额,导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低于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要求,由此所得税税率应由15%变为25%。该事项应调增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所得税费用1028.31万元,调减净利润1028.31万元。
《警示函》显示,新宏泽4 月 28 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新宏泽总经理肖海兰、财务总监李艳萍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新宏泽、肖海兰、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广东证监局表示,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7月3日,新宏泽发布的深交所《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74 号】显示,新宏泽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对此,深交所表示,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新宏泽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在规范运作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主管机关持续加大后续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这对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不仅意味着高新资格的认定和复审难度加大,处于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资格维持难度和后续因税务检查导致的补税和缴纳滞纳金的税务风险也急剧攀升。
在此提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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